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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民生办 作者: minsheng 发布日期:2018-06-14 14:23:11 浏览次数: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条件: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保障标准: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500元(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555元),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实行差额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身体状况,分成A、B、C三类, 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B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申请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乡镇、街道民政所收到申请后,在村委会协助下完成入户调查。然后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一榜公示后,市民政部门进行抽查核实,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审批。
(二)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条件:对于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不受病种限制;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癌症、严重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急性胰腺炎和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可以救助。
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住院不设起付线。自付合规医疗费分别按80%和70%比例救助。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设起付线500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超出5000元部分按60%比例救助。
救助程序: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出院记录(慢性病就诊证)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大病补偿结算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单和相关证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    4032346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 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 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程序: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 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供养标准: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生活标准: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20元/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27元/月。以上标准不含基础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和土地收益金等。
2、护理标准: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二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0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20元/月。
申请程序: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    4022315
 
(五)生活无着人救助
救助管理站是从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的机构。
救助对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4、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5、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6、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救助期限: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1、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2、正在接受治疗的;
3、等待安置的。
救助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     2177277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保障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具有宁国市户籍的最低保障生活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是指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800元;三、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特殊情况: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动态调整,应保尽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市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    40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