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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秸秆禁烧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民生办 作者: minsheng 发布日期:2018-06-14 14:22:26 浏览次数:
  • 焚烧秸秆会造成空气污染等灾害。主要危害有:一是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污染空气环境,极大危害人体健康;二是能见度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三是容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焚烧秸秆会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 我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2018年宁国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确定我市禁烧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包括城区)周围10公里,沿宁宣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皖赣铁路两侧各2公里,104、205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青龙湾、夏林等旅游景区、板桥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
  •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4、其它法律法规。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    40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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