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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信息来源: 民生办 作者: minsheng 发布日期:2018-06-11 15:19:49 浏览次数:
1、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2、参保登记程序: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第二代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后,到指定银行缴费。
3、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自主选择档次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城乡居保专用存折。
4、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二个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5、缴费年限: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6、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或户籍转入证明)、第二代身份证到转入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由当地城乡居保中心和转出地城乡居保中心衔接转移事宜。
7、缴费补贴:
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900元补100元、缴1000元补150元、缴1500元补170元、缴2000元补200元、缴3000元补260元。
8、 针对重残等特殊群体优惠政策:
(1)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低保对象(以每年12月份当月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人员名单为准),由市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的,由市财政在正常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次给予财政补贴,即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选定为200元补35元、300元补40元、400元补50元、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9、养老金领取标准:
(1)在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目前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2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5元,市财政23.5元)。
(2)2011年以后到龄人员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10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个月)。
10、养老金领取程序:
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待遇申报手续,通过经办机构审批后,从到龄次月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1、丧葬补助金领取程序:
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保人员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领取丧葬费指定银行存折账号,及确定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本地认证:由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村(居)委会进行认证。高龄或行动不便的,可申请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2、异地认证:填写《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联系电话:4012691